首尾條文

法規名稱:
一、內政部消防署(以下簡稱本署)為配合中央警察大學辦理消防警佐班
    第四類(以下簡稱本班)進修教育,培育消防基層幹部領導統御管理
    能力,充實消防專業知識及技能,特訂定本要點。
八、本班教育經費由中央警察大學編列支應。